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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注销-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今年由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尽如人意,盈利能力差,很多企业选择了及时止损,南京注销公司,很多纳税人就如何办理注销税务,需要办理什么,如何取得完税凭证等问题进行了更多的咨询。

今天驰晟财务为您介绍注销税务事宜。

南京公司取消。

01.如果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需要取得完税凭证,如何办理注销税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办理注销税务手续的通知》(国税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免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

实践中,一些未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索要完税凭证。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推进注销税务程序优化的通知》(国税发〔2019〕64号),此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缴的,税务机关应立即出具清缴凭证。具体来说,纳税人持装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凭证。

02.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如何取得完税证明?需要多长时间?

答: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注销税务时将进一步执行限时结算规定。对于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处理空缺,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时信息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做出承诺后,可立即开具完税凭证。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甲、乙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引进人才的企业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可的行业领军企业;

(四)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的定期固定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缴纳门槛的纳税人。

(六)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

另外,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税务机关会立即出具完税凭证。对于仍然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销“死债”。

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套餐业务-清税注销套餐”,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符合即时资格。对于符合即时条件的纳税人,如果即时条件的核查结果通过,可以采取承诺制立即取消。不符合即时资格的纳税人,按照一般注销流程审批后即可完成注销。

注销成功(包括即时注销和一般流程审批)后,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免登录功能-注销登记查询”模块下载完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打印完税证明/税务通知书。

03.企业迁移需要办理注销税务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和经营场所变更而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前,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报告迁入地税务机关。

运营中,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市纳税人因注册地址变更仍在本市运营。但因注册地行政区划变更需要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注册地址后不再办理完税和注销。相关事宜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地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办理;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企业,因本地区居住、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要跨省(市)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省迁移手续,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省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办理相关事宜。

04.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办理税务注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合并或者分立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纳税款的,被合并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离时未缴纳税款的,分离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合并成立时,原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如有新的划分,原纳税人应注销税务登记。

一般注销公司的时间为6个月-1年左右,如果希望减少麻烦或者加快速度的话,可以与代理机构合作像驰晟财务,交给代理公司注销,自己无需多操心,只需要简单的配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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