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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后的会计法变更您了解多少?

近来,会计界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有关会计法将进行修订的消息。但自十一月一日起,一波新的财税法规也正式生效。身为会计师,及时全面了解新规新政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今日驰晟财务就为大家汇总出哪些新规即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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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新规即将出台。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国税发〔2014〕36号),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文章的第二部分指出:

"从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只需在汇总纳税申请表上注明即可,无需分别提交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实施细则。

为了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9〕35号),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规中有一条引起大家高度关注:“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办理退税的凭证。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行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文书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多一联”工商共享信息应用进一步推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现就进一步推进工商部门“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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