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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如何做到合理避税?

     企业避税是一个热门话题。需要说明的是,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不是逃税。一切都是事先计划好要避免的。如果事后策划避税,那就是偷税漏税,国家严厉打击。目前,中国企业最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相对于所得税来说避税的空间很小。

增值税常见的一些避税方法。

1、在兼业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项目。如果可以单独核算,增值税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否则,增值税将按更高的税率计算。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的项目,收入后如实记账,分别计算销售额,避免多缴税款。

2.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商品以现金折扣方式销售的,折扣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打折销售。如果折扣金额和销售金额列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根据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金额计算增值税。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合理避税。

根据税法规定,无论货物是否交付,都是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即收到销售金额或者取得销售金额需求证明,将提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取并赊销,卖方还应承担相关税率。当货物以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出售时,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测客户的付款时间,就可以通过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虽然最终税额相同,但可以延期纳税。

3.使用关联避税计划。

很多企业天生不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要求企业为自己创造条件,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叫做隶属关系。

4.混合销售避税计划。

销售行为如果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应税服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是:对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企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商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方法。

第一,利用国内税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a)收入最小化方法。

1.通过减少收入来逃避企业所得税,其中最常用的是转移定价法。

一、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二是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第三,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第四,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第五,融资过程中的转让定价。

2.延期收入。

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说,钱是有时间价值的,企业会尽可能晚的确认收入,从而尽可能晚的纳税。

(二)最大扣除法。

1.材料方法。

是指企业在计算成本时,为使成本价值最大化而采用的最有利的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法:

①折旧方法:

企业可以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有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法。

②费用分摊法;

企业成本分摊大致有三种方法,

一、实际费用的摊销方法,即按实际费用摊销。

二是平均分摊法,即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成本平均分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

三、不定期摊销法。

③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是指利用一定的融资技术,使企业实现利润水平最大化,减轻税负的方法。

④租赁方式。

从避税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支付租金。

减少企业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人工成本避税法。

人工成本是工资,扣除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总额取决于两个因素:工资标准和员工人数。两者的乘积就是工资总额。由于企业在控制员工数量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实际上工资标准存在漏洞,导致扩大这两个因素的可能性,缩小计税依据,产生避税效果。

(三)税收优惠的使用。

1.纳税人身份避税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了许多特殊纳税人,他们享有不同于其他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一些企业试图成为税收优惠主体,或者与这些优惠企业建立关系。

2.利用损失抵消避税。

为了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在下一年度从其收入中冲减。当年冲抵不足的,冲抵可以延至下一年度,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抵消虚假损失,从而在盈利年度通过不缴纳所得税或少缴纳所得税来避税。

3.用15%或24%的优惠税率避税。

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深圳、汕头、厦门、珠海、海南等经济特区,以及上海、国家经济开发区等沿海开放城市,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这些地区的旧城区税率为24%。这些非优惠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信托、合资等方式在低税地区投资办厂。开展关联避税。

4.“两免三减”避税。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的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开始获利。一方面,许多涉外企业竭力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盈利后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后,为了继续享受优惠待遇,达到避税的目的,将取消原企业并重新注册。

5.投资信贷。

这项政策是指一种税收优惠,允许纳税人根据在国内激励性投资项目中的投资额,抵扣部分甚至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6.再投资和避税。

二、利用国际税法规避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税。

1.关联交易的理论基础:内部化理论。

2.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避税。

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关联企业之间在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资资产估值等业务中使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是目前最重要、最常用的转移定价避税方式。其主要手段是通过“走出AG”或“低进高出”来转移利润,从而规避国家税收。

3.资本借贷中的转移定价避税。

主要是指转让定价,人为提高或降低利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的税前利息在公司集团内部进行利润再分配,以达到少缴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劳务和租赁转让定价避税。

公司集团内部广泛提供的劳务和租赁交易,包括行政管理、技术和商业服务,以及融资和设备租赁的收费方式,影响母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

5.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

无形资产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关联企业通过签订许可合同或技术援助和咨询合同,提高约定的支付价格,转移利润,避税。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提高资产价格。

(2)重复收费。低税地区企业向高税地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除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外,商品价格仍包括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或者高税收地区的关联企业参与R&D项目的成本分担后,仍然对研究成果的转让收取使用费。

(3)隐瞒收入。低税地区企业向高税地区关联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时,通过提高设备价格,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格中,以避免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代扣所得税。

(4)R&D成本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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